(2016)川152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杜运堂、余胜龙与陈中云、姚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运堂,余胜龙,陈中云,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杜运堂,男,生于1954年6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余胜龙,男,生于1974年6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陈中云,男,生于1965年3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姚丽,女,生于1982年3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杜运堂、余胜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中云、姚丽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6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共计给付81936元。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前已经履行39414元,余款81936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宜高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0元,诉讼费13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华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