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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7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与丁乃秀租赁合同纠纷2016执704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丁乃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704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丁乃秀,住址江苏省射阳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州指挥学院与丁乃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判决书,丁乃秀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082元。因丁乃秀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14日,本院民四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60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丁乃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丁乃秀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丁乃秀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7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恢复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