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91民初1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甲与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637号之一申请人:陈某。申请人:李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被申请人:李某乙。陈某、李某甲与李某乙、马某某、李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李某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继承人李某丙在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的企业年金209169.69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与李某丙系夫妻关系,李某甲系李某丙与陈某之女,李某丙因病去世,两原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李某甲与李某乙、马某某、李某丁因法定继承纠纷诉来本院,要求冻结被继承人李某丙在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的企业年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继承人李某丙在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的企业年金209169.69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2066元,由陈某、李某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