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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金利与王付强、刘桂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利,王付强,刘桂连,耿双杰,崔行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杨金利,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春,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付强,男,汉族。被告:刘桂连,女,汉族。被告:耿双杰,男,汉族,无业。被告:崔行波,男,汉族,打工。原告杨金利与被告王付强、刘桂连、耿双杰、崔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杨金利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记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