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4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杨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杨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8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虹桥南路271号。法定代表人洪滨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慧峰,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杨少林,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瑞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第460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少林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期内利息2277.77元及罚息(从2015年11月3日起以102277.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8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凤莲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8月9日,浙江公安厅协查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越野车,本院于同日查封该车辆,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扣押。2016年8月10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信息。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杨少林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北路华电新都C幢803室房产(证号:587228),因该房产已抵押于银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少林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实施布控。2016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查封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8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