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8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熊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8854号原告熊某,女,1953年3月9日出生,农民,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农民,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农民,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