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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先前与余庆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前,余庆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669号原告:杨先前,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代理人:李其琴,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余庆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龙溪工业集聚区花炮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劲松,余庆县龙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原告杨先前与被告余庆县飞龙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杨先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先前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前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杨先前负担。审判员 胡 常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