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抚州联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东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联硕科技有限公司,乐东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7民初1067号原告:抚州联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学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陈齐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松,系原告公司的财务主管。被告:乐东晟。原告抚州联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东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抚州联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乐东晟已将结欠原告的货款支付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联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抚州联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莎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