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2016)甘0423执保350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景泰县,罗建伟,王晓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173号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法定代表人:陈怀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罗建伟,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申请人:王晓,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浩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罗建伟、王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浩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建伟、王晓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人民东路201号(锦绣花园)XXX室【预告登记号(2014)679】房屋予以查封。景泰县昌盛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甘X**号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浩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甘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罗建伟、王晓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人民东路201号(锦绣花园)XXX室【预告登记号(2014)679】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