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华安,李诗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冉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安,李诗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高威,冉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3440号原告李华安,男,土家族,1941年1月13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酉阳县。原告李诗涵,女,土家族,2003年9月8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法定代理人龙秀平,女,土家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委托代理人白明军,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住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塘湾桥头阳光佳苑1号111。法定代表人翁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健,男,土家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住酉阳县。被告高威,男,土家族,1987年1月24日生,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酉阳县。被告冉超,男,土家族,1980年8月26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安、李诗涵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高威、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安、李诗涵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安、李诗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安、李诗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交,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107元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向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