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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蔡张与朱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张,朱磊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639号原告蔡张。被告朱磊。本院审理原告蔡张与被告朱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张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