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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59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管晓宇与被执行人韩萍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晓宇,韩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942-1号申请执行人管晓宇,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韩萍萍,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6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中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69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管晓宇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25号10号楼3单元7层58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3032**号)一套。现本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管晓宇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管晓宇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