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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5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5民初871号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法定代表人:高艳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达古拉,女,蒙古族,1976年1月9日出生,内蒙古巴林右旗人,现住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被告李彩霞,女,蒙古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现住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巴林左旗隆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塔 娜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