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湖南友成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浦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友成投资有限公司,刘浦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4民初1447号原告湖南友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35号三栋。法定代表人秦建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丹丹,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浦初,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告湖南友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成投资)与被告刘浦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成投资委托代理人李丹丹到庭参加了事实上,被告刘浦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友成投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浦初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从2011年11月2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日,被告刘浦初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息2%。借款到期后,经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如诉称所述之请求。原告友成投资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注册信息、被告身份���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款合同、借据、承诺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刘浦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相关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日,被告刘浦初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友成投资借款20000元并签订了《借贷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应当利息为借款金额的2%。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浦初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被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2年2月28日一次性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提出如诉称所述之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刘浦初向原告友成投资借款并签订了《借贷合同》,并由被告刘浦初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已形成民���借贷关系,故被告刘浦初对借款20000元应当清偿;原、被告约定2个月借款月息为2%,即月息为1%,故被告应当从2011年11月2日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浦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友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11月2日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浦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梦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