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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孔永刚与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永刚,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756号原告:孔永刚,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彬,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桥里)。法定代表人:傅裕仁。原告孔永刚诉被告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孔永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孔永刚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孔永刚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富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