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龚二拴诉被告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二拴,刘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756号原告龚二拴,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刘龙,又名刘志强,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二拴与被告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龙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二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