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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永征与朱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永征,朱国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征,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洪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国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永征因与被上诉人朱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8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永征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朱国江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确认签订了涉案欠条,上诉人应按照欠条约定归还被上诉人欠款人民币96,00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从本案一审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25日计付,本院对原审判决的认定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均未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杨永征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晶莹(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