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25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付霖,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568-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被执行人付霖,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张玉华,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霖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货站街香槟圣园7号楼3单元7层69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培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