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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501号原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文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波,贵州春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权,贵州春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胡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仿初,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滨岑,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3.70元,由原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前英人民陪审员  江明书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