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公司,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眠山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15130901-3。法定代表人:顾金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建设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6901-9。法定代表人:何声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公司与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财产调查程序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