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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杨少武与王侯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武,王侯俊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597号原告:杨少武,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告:王侯俊,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原告杨少武诉被告王侯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杨少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因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薛文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