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3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金满香与蒋宝明、金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满香,蒋宝明,金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满香,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剑德,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宝明,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向阳,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金满香因与被上诉人蒋宝明、金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满香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满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虞 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