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2132号
原告:刘玉彬,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THREEFRIENDSINTERNATIONALSHIPPINGS.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东巴拿马大街**号通用银行。
法定代表人:沈云才。
原告刘玉彬与被告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4日立案。原告刘玉彬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建新
代理
审判员 孔 昱
代理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忻 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