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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2132号

刘玉彬与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彬,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2132号

原告:刘玉彬,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THREEFRIENDSINTERNATIONALSHIPPINGS.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东巴拿马大街**号通用银行。

法定代表人:沈云才。

原告刘玉彬与被告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4日立案。原告刘玉彬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建新

代理

审判员  孔 昱

代理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忻 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