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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恢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丁勇与陈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勇,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恢46-1号申请执行人:丁勇,女,生于1975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区。被执行人:陈丽,女,生于1975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关于丁勇与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南溪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丽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丽所有的位于南溪街道长江大道东段住宅一套。查封期间,房屋由陈丽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