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学芝与李剑华、李云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芝,李云峰,李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孙学芝。被执行人李云峰。被执行人李剑华。申请执行人孙学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425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6)云0425执154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申请费15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剑华的工资收入因其他案件现被我院冻结,除此外被执行人李剑华、李云峰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5执1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拔跃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