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1214号被执行人万志伟,地址清丰县。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与万志伟罚金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邢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万志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万志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万志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衍聪执行员 刘宗立执行员 王方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