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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伟与张明芳拍卖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木,张明芳,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766号申请执行人:许永木,男,汉族,生于1950年2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张明芳,女,汉族,生于1952年7月1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许永木、张明芳申请执行杨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以(2016)川1324执7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伟所有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川RF30**、车辆识别代码:018258)。本院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伟所有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川RF30**、车辆识别代码:01825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波审 判 员  熊绍柏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焱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