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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望荣与武汉楚城宴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望荣,武汉楚城宴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民初2893号原告:李望荣,女,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武汉楚城宴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南一道南、高桥四路东(8)。法定代表人:赵逵。原告李望荣与被告武汉楚城宴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城宴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望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城宴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望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并支付原告双倍婚宴酒席定金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前往被告经营的楚城宴御酒店为女儿预定婚礼酒宴,在大堂经理的导引下口头约定预交了12,000元的酒席定金。定金交付后,酒店前台就以不再经营为由说不能提供约定的酒席,找酒店负责人也避而不见。在原告多次催促和强烈要求下,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被告楚城宴御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在被告处签订尝味堂酒店宴席预订单一份,约定2016年4月29日订婚宴酒席10桌(备1桌),每桌酒席标准为926元,宴席地点为二楼大厅,并已确定了宴席菜单,但在宴席预定金一栏填写为“无”。同时,原告在被告处办理VIP金卡一张,充值12,000元,可当14,000元使用。后被告楚城宴御公司停止营业,原告就赔偿事宜未能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请求如诉称。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提出抗辩意见的权利。原、被告就婚宴酒席的金额、桌数、宴席时间、宴席地点等所达成的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在宴席预订单中并未约定定金,其办卡充值12,000元不能认定为定金,依法认定为预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及赔偿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武汉楚城宴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望荣预付款1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楚城宴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雅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