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苏盛荣与赖燕媚、赖裕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盛荣,赖燕媚,赖裕芳,劳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1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盛荣,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住化州市。被执行人赖燕媚,女,汉族,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化州市。被执行人赖裕芳,女,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化州市鉴江区。被执行人劳清伟,男,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化州市鉴江区。本院依据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登记查封原告苏盛荣所有的位于化州市东山街道站前33汇福花园B栋20层2001号房[合同编号;(2012)第180号]。现因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判决,一、被执行人赖燕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苏盛荣。二,被执行人赖裕芳、劳清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苏盛荣所有的位于化州市东山街道站前33号汇福花园B栋20层2001号房[合同编号;(2012)第180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陈承忠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伟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