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文建与潘聚友、蒙利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建,潘聚友,蒙利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15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黄文建,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马山县。被执行人潘聚友,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蒙利姣,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黄文建与被执行人潘聚友、蒙利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聚友、蒙利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文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潘聚友、蒙利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蒙利姣除在南宁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另案已经查封且该房目前不具备上市条件,其余均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潘聚友名下的财产在马山县白山镇有一栋房子另案已经查封,朗逸牌小型汽车一辆已经查封但没有实际控制该车辆,工资银行账户存款已经冻结并已经划拨6950元给申请执行人,其余均没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聚友、蒙利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文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聚友、蒙利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文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茂 善审判长 韦 茂 善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枝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