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继凯与霍进财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凯,霍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继凯。被执行人霍进财。本院在执行刘继凯与霍进财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进财银行存款2568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