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固特建材经营部与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固特建材经营部,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4民初625号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固特建材经营部,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93号夏之春装饰广场12号铺面。注册号:530103600222362。组织机构代码:L4648163-1。经营者:王丽舒,女,生于1981年4月24日,汉族,新疆吉木萨尔县人,住新疆吉木萨尔县。委托代理人:张江、何开进,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726702904。法定代表人:戴玉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亚萍、杨军,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固特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固特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固特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