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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华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龙,段东风,王华龙,段东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3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龙,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被告人段东风,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龙、段东风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沈洁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华龙、段东风在枣阳市星光美食街居民楼3楼、东环路四达公司食堂等处李银厚开设的“百家乐”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李某提供赌博筹码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华龙在赌场内同时从事发牌、放码等工作。其中,王华龙向李某提供赌资80余万元,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段东风向李某提供赌资8万元。后李某挪用他人购车款,归还王华龙赌资39.5万元,归还段东风赌资4万元。公诉机关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华龙、段东风为开设赌场的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证据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6月期间,李银厚(在逃)在枣阳市星光美食街居民楼3楼、东环路四达公司食堂等处开设“百家乐”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王华龙、段东风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李某放码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华龙还在赌场内从事发牌、放码等工作。其中,王华龙向李某提供赌资80余万元,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段东风向李某提供赌资8万元。后李某诈骗他人购车款,归还王华龙赌资39.5万元,归还段东风赌资4万元。另查明,王华龙自愿退还李某现金15万元,段东风自愿退还李某现金2万元,均用于偿还李某诈骗一案的被害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某、邵某、王某、亢某等证人的证言,李某出具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指认笔录、辩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相关户籍证明等在案为据,二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亦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龙、段东风在他人开设赌场的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码,进行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李银厚所开设的赌场,仅李某一名参赌人员投入的赌资超过80万元,属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华龙、段东风为开设赌场的人员提供帮助,在犯罪中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华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段东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唐 铸审判员 李有保审判员 孙俊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