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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5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瑞净水剂厂与常州灯芯绒印染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瑞净水剂厂,常州灯芯绒印染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919号之一原告无锡市华瑞净水剂厂(以下简称华瑞厂),住所地无锡惠山区洛社镇马盘村。投资人张华坤,华瑞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诸树圯(受华瑞厂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灯芯绒印染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采菱路6号。法定代表人钱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瑞厂诉被告常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瑞厂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瑞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08元,由原告华瑞厂承担。审判员  王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