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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汪琳沛与李静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琳沛,李静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2176号原告汪琳沛,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1月22日,住安康市高新区。被告李静,女,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康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琳沛与被告李静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琳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汪琳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