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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太航幼儿园、太原太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太航幼儿园,太原太航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东方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2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太航幼儿园,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文利,校长。委托代理人李阳,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太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南路137号太航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田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阳,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东方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五龙口街678号1幢506-507室。法定代表人任金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山西东方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毅,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太航幼儿园、太原太航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商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程序方面存在不当。涉案《合作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获取、分配利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营利性经营”“办学结余”“合理回报”等如何理解,简单认定合同无效是否妥当;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违规办理消防手续行为与所签合同效力认定应无直接关联;太原市小店区太航幼儿园、太原太航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起反诉,管辖问题解决后,该反诉是否受理应予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商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焦跃峰审 判 员  雷 晨代理审判员  王笙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梓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