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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印、蔡丽君与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印,蔡丽君,傅笠洪,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928号原告:郭印,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蔡丽君,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强华,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笠洪,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傅笠洪,总经理。原告郭印、蔡丽君与被告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郭印、蔡丽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印、蔡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1186元,减半收取计5593元,由郭印、蔡丽君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