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5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双河与陈国坚、苏慧敏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河,陈国坚,苏慧敏,胡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970号申请人:张双河,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军,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陈国坚,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苏慧敏,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胡筑平,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张双河与陈国坚、苏慧敏、胡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双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国坚、苏慧敏、胡筑平所有的价值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国坚、苏慧敏、胡筑平价值9万元的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张双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锦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