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明华与被执行人王照贤、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华,王照贤,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明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照贤,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被执行人:仇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02民初33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照贤、仇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250元、执行费7164元,但被执行人王照贤、仇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照贤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泾县龙井苑小区15幢2单元XXX室、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