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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卢卫东与漆建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卫东,漆建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3075号原告卢卫东。被告漆建新。原告卢卫东与被告漆建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漆建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为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过预算,被告下欠预算费用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预算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经口头协商就原告为被告所承包的工程进行预算达成一致。随后,原告为被告作出三单预算,被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卢经理预算款三单共计伍仟元整(5000.00元)”。在该欠条的右下方,被告写有“本周五下午二点付完”的文字。由于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预算费,原告曾于2015年8月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并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预算款。本院通过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态度生硬,不告知其具体住址,未到庭应诉。由于原告对被告的个人信息不了解,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原告遂撤回了起诉。2016年初,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预算费,并在审理中申请本院对被告的个人信息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核查。为了同被告再进行协商,减少诉累,原告再次撤回起诉。此后,原告联系被告仍无结果,原告遂于2016年6月1日第三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预算费5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通过电话再次联系被告,告知其应积极应诉。被告表示其现在广东务工,并未在老家居住;其愿意与原告私下协商;对本院的传唤很是反感。被告在本院电话联系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该邮件以本人全家在外打工,无法投递为由被退回。审理中,原告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供欠条、来往信息截图、被告电话号码截图、证人证言、相关人员的信息交流截图证明被告下欠预算费未付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欠条、信息截图、证人证言、民事裁定书、追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由原告为被告所承建的工程进行预算,原告向被告进行了预算,双方对于预算费用进行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对支付时间进行了承诺,被告应按时向原告支付预算费,逾期不付于法无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预算费之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漆建新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卫东预算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