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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与陈小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陈小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750号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玮,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泉,男,1954年2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陈小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