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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4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某、邵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255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男。被执行人邵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200650元,案件执行费2910元,合计人民币203560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某的银行存款2035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超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