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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玉燕与肖壮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燕,肖壮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谭玉燕,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肖壮茂,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谭玉燕申请执行肖壮茂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玉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肖壮茂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谭玉燕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谭玉燕申请执行肖壮茂(2016)桂0203执11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