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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690号原告:刘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以该理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何炎林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