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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60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淑霞与宋业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霞,宋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6076-1号申请人:刘淑霞,居民。被申请人:宋业霞,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滨海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5********。申请人刘淑霞与被申请人宋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业霞的楼房等予以保全,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业霞的楼房一处(不动产单元号XX号),查封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