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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7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永跃与陈盛、尤灵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跃,陈盛,尤灵通,黄道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780号原告:王永跃,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上盘镇金杏灯村*****号。被告:陈盛,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桃渚镇浦兰头村**号。被告:尤灵通,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桃渚镇牛路头村****号。被告:黄道方,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上盘镇民主村*****号。原告王永跃与被告陈盛、尤灵通、黄道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永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永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周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