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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景金奎与吴海洋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金奎,吴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景金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海洋,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景金奎诉吴海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5780.81元,案件受理费616元,执行费1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海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