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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丽明与王三力、贝德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明,王三力,贝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明。被执行人:王三力。被执行人:贝德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明与被执行人王三力、贝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轮候查封贝德坤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苏L×××××车辆(查封期限2年,未实际控制)外,被执行人无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限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贝德坤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