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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欧杨德与卢某1,卢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杨德,重庆渝西面制品有限公司,张学琴,卢梦思,卢某,卢某1,卢某2,帅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065号原告:欧杨德,男,192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渝西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新七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1062N。诉讼代表人:卢梦思,女,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现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峰,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学琴,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卢梦思,女,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卢某,2002年3月3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卢某母亲),1979年8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卢某1,2009年9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卢某1母亲),1979年8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卢某2,2013年6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卢某2母亲),1982年4月7日出生。被告:帅兴文,女,汉族,1947年1月17日出生,住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系帅兴文之女),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欧杨德与被告重庆渝西面制品有限公司、张学琴、卢梦思、卢某、卢某1、卢某2、帅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欧杨德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杨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