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3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310号被执行人:刘杰。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刘杰罚金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刘杰银行账户无存款,在本院辖区内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杰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刘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刘杰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刘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伟瑜 来源:百度“”